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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家庭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轿车,产生诈骗胶葛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处理。
2.轿车出售者许诺向顾客出售没用或修理过的新车,顾客购买后发现系运用或修理过的轿车,出售者不能证明已实行奉告责任且得到顾客认可的,构成出售诈骗,顾客要求出售者依照顾客权益保护法补偿相应的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正,修正前为第四十九条)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轿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 000元,两边签有《轿车出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好:“……卖方确保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给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查验和清洁,车辆旅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契合卖方供给给买方的随车交给文件中所列的各项标准和目标……”。合同签定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给了购车款138 000元,一起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 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给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修理。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明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送途中形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修理,修理项目包含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修理中替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关于车辆曾做修理之事已在出售时清晰奉告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起伏优惠,该车出售定价应为151 900元,经洽谈后该车实践出售价格为138 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修。为证明上述现实,合力华通公司供给了车辆修理记载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代检验单一份,在车辆交代检验单补白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正,按约好价格出售”。合力华通公司表明该检验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关于合力华通公司供给的上述两份依据,张莉表明关于车辆修理记载没有贰言,车辆交代检验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出售时并未奉告车辆曾有修理,其在签字时补白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正,按约好价格出售”字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定:一、吊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定的《轿车出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交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补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加倍补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原告张莉购买轿车系因日子需求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依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运营或其他非日子消费,故张莉购买轿车的行为归于日子消费需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
依据两边签定的《轿车出售合同》约好,合力华通公司交给张莉的车辆应为无修理记载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给前实践上通过修理,这是两边一起认可的现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前实行了奉告责任。
车辆出售价格的下降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出售商常用的出售策略,也是两边当事人洽谈的成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奉告张莉轿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代检验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独保存,且补白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检验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曾经修理过知道。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实行了瑕疵奉告责任,不予采信,应确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诈骗行为,应退车还款并添加补偿张莉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