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青)罚〔2023〕23号—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开云体育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6-22 15:58:15 |阅读次数: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1CPK01,法定代表人:楼超,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港头村港寺路4号

  我厅(局)于2023年0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5月3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检查组对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已建设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经查,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2023年1月开始建设,2023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企业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1.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营业范围、厂房布局、生产的基本工艺、检查时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厂房西南侧螺丝车间正在生产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等情况;

  2.2023年5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螺丝车间正在生产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3.2023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祝磊为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查时生产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运作情况、项目投产时间与未进行验收等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信息等的情况;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023年电费电量截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各1份,证明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基础信息、法定代表人基础信息、现场负责人基础信息、项目投产时间、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等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厅(局)于2023年08月02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安装污染物防治设施,检查时正在运行,你公司已组织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鉴于你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57********,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